台海网5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通讯员同法/文杨希/漫画)无业青年网络应聘,日薪300元?结果进了“水房”工作,帮人转移诈骗款30余万元。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该案件所涉犯罪窝点系典型的“水房”。据法官介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仅有层层伪装的诈骗分子,还有专业化的洗钱方式。其中,“水房”就是诈骗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水房”是电信诈骗中的“黑话”,是指专门负责拆分赃款、转移“洗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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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网络应聘,日薪300元?
被告人郭某甲是名无业青年,赋闲在家。2021年2月,他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一位网友,该网友询问其要不要一起做事。
当时,无所事事的郭某甲正急需钱款,便问对方做什么。网友告知其从事网络刷单,工资一天300元。
面对高薪,郭某甲爽快答应了网友,之后来到同安某出租房内,并在网友的远程指导下,开始了“工作”——网络转账。
随后,洪某某等人陆续通过网络应聘加入“工作团队”。
工作中,郭某甲等人也曾有过怀疑:转账转的是什么钱?当时,网友告知是“正规网络赌博盘的钱款,没事”。郭某甲等人便继续工作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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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分工,转移诈骗款30余万元
然而,这工作真如网友所说的没事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1年6月,公安机关冲击了该犯罪窝点,当场抓获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等人,现场缴获大量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迫于法律威慑,郭某甲于2022年5月主动投案。
经查,2021年2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等人,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接受他人雇佣,先后在厦门市同安区的出租房,使用大量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账户帮助将接收到的款项转账至下一级银行账户。该犯罪窝点使用上述工具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款人民币314909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7个月至2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窝藏转移犯罪所得可处7年以下徒刑
法官表示,通常情况下“水房”脱离于诈骗团伙,独立提供“洗钱服务”。“水房”犯罪分子通过大量收购、租借银行卡、U盾等转账工具作为其犯罪工具。
“水房”的犯罪分子在收到被害人的被骗钱款时,会立即将被骗钱款通过拆分、转账的方式,多层、多次转账,甚至将钱款转移到境外;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将“水房”设置在境外,运用境外的服务器远程操作转账,最终导致被害人的被骗钱款无法追回,损失惨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网络求职不要轻信高薪兼职
法官提醒说,首先,网络应聘时应选择正规、知名的人才网站,注意网络求职安全问题,核实企业的真实性,警惕信息泄露,同时不要轻信高薪兼职,切莫一时贪心掉进骗局,乃至做了帮凶;其次,不要贪图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及U盾等具有转账功能的账号工具,不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最后,遭遇诈骗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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